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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之我见
时间:2017-02-16  作者:崔玉田  新闻来源:保定市徐水区检察院  【字号: | |
  

               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之我见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所以提到议事日程,说明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损害,就像一个有机体免疫力下降了,难免会被病菌侵袭。检察机关在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上占据一席之地,其必要性不必赘言,要提升公信力就必须认识到她所受损害的原因和纠正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信力其实就是司法机关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不仅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更是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的均衡交往与评价。  

  一、司法公信下降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 

  纵观中国封建历史,没有哪一种人文力量能够与行政权相抗衡,高度集权也就是行政权一权独尊。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格局使司法的独立性并没有得到体现,归根到底这是法律文化的影响。 

  一是封建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制度没有明显区分。主要变现为: 

  礼法相容,伦理至上;行政长官履行着司法官的职责;而且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还包括皇帝的言辞和诏书;皇权具有最高权威,法制以维护君主专制为目的。这些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渗透功能,法律则被统治阶级视为统治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 

  二是官员行使行政权少有制约和约束。在他们的意识中,法律是用来约束草民的。这种思想支配下所配置的司法权,对社会公正亦造成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当事人一旦准备进入诉讼程序,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是要靠“官”来摆平,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就在当今,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仍然在心中没有对司法的普遍信仰。 

  三是司法公信力下降有现实的原因。法国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有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代言正义,其一言一行关乎法律的尊严,法官的面目就是法律的面目。检察机关同样如此,在司法环节有着其必要的而且不可代替的职责,其作用当然不亚于法官和法院。完善和公正的法律,要通过这个群体来实现。司法能否维护其权威,能否树立其公信力,法官和检察官素质高低、心存正义和良心的水准最为关键。但多年来少数法官检察官的行为让人们丧失了对法律的信赖,司法也就丧失了其公信力。 

  四是公众对司法预期过高。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司法需求呈现出利益多元、诉求多样化特点。由于司法日趋专业化,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过高,达不到目的便转化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不满。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到法院搅扰、到政府上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 

  五是司法统一性问题。司法的统一性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同质同种犯罪必须得到同样的处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同类型案件必须得到同等标准的解决。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驶,我国司法适用法律的随意性问题却较为严重,同罪同种同类案件得不到同等对待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公众对司法的运行过程产生怀疑。 

  二、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思考 

  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直接影响其公信力的提升与否。从现实层面考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多下功夫。 

  1.要从思想根源上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形成社会氛围,形成社会共识。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时,“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由此可见,法律信仰对于法治的真实实现是必不可少的。同样司法公信力若没有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也是寸步难行的。法律从制度落实为社会群体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制转化为民众内在的心理认同,都离不开法律信仰的确立和培育,也就是理念的形成。如果没有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再完善的司法制度也无法促成人们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司法公信力便无从谈起。所以说,下功夫让民众提高对法律的信仰,无疑会极大地促成社会对司法本身的信仰,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2.提升检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基础上下功夫。 

  司法权的运作最终是通过司法者这一载体实现的。而检察官的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司法者的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司法机关甚至法律形象的具体化。群众只有先信赖司法者,才会进而信任法律。实践证明,有着渊博知识的司法者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要提高司法者的能力,建立激励机制,为司法能力的提高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要紧紧围绕塑造社会形象强化司法职业道德建设。检察官要赢得社会公众的充分信任,司法能力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是同时还应具备可靠的人格品质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3.完善司法监督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缺乏遏制的权力难免腐败,而缺乏完善制度的监督难免无力。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强对司法的监督。首先要完善各级人大对司法工作的常态化监督,要动真格,建立和健全人大监督的程序和制度;其次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维护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公正廉洁的形象。同时,还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使司法机关活动始终处于社会监督之下,无疑有利于规范司法机关的行为。 

  4.司法需要高度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莎士比亚说:“真理是喜欢公开交易的”。只有将司法工作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的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度。司法机关可以将各种办案规则、文书、司法解释向社会开放;可以将审判过程公开,允许社会各界旁听庭审,定案的证据都是经过公开质证认证的证据;公开审判的组成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回避权。即使法律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以公开促公正。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生命,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够在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中得以充分体现,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 

  5.坚持司法为民,加强司法与公众良性互动。 

  司法工作者必须注重以人为本,力图实现每个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使公众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达到对司法的信服与遵从。只有司法为民才能为司法机关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赢得党的肯定和全社会的支持。司法机关在及时了解并满足社会需求同时还要不断增强司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全面落实和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拓宽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强化司法活动中的民主氛围,不断推进司法的社会化;正确的接受和应对新闻媒体监督,畅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 

  司法公信力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一个重大使命,作为司法机关只有继续深化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机制,依法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依法平衡好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冲突,才能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获2016年河北省检察机关“我眼中的司法公信”主题征文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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